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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动行业新标准呼之欲出
作者: 焦 玥 来源: 中国汽车报 日期: 2007年02月05日

    我国专门针对乘用车制动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简称《新标准》)即将出台。

    1月30日,记者拨通了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的电话,询问《新标准》正式出台的时间。得到的答案是:“《新标准》的审查稿现已完成,下一步将按照我国标准报批的管理要求,走审批程序。至于出台和实施的日期,由政府最后决定。”

    据专家介绍,《新标准》与GB 12676-1999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较大变化:首先,规定了行车制动系、驻车制动系和应急制动系的功能和结构要求及其相互关系;其次,装有电力再生式制动系和采用电控传输制动系统车辆的附加要求作了规定;再次,明确了指示制动失效或报警信号颜色代表的意义;第四,规定了O-型、I-型试验及装有电力再生式和采用电控传输的制动系在试验条件、性能要求及关键操作程序,同时要求试验方法要先进行静态试验、后进行动态试验;第五,规定了认证车型代表车辆的选择依据和扩展条件。

    我国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是参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90年出台的ECE R13(《乘用车制动系统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第六系列修正版本制定的,多年来一直作为汽车和挂车产品制动性能检验的依据。据专家介绍,ECE R13是关于M类、N类和O类车辆的统一规定,由于乘用车与商用车在制造和使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旧标准在适用性上有局限性。另外,有关机构的调查发现,近年来制动失效和制动不良所导致的事故,占所有事故原因的比例分别超过20%和40%,由此造成的死亡人数超过总死亡人数的50%。可以说,制动系统的问题已经成为造成我国交通事故的首要原因。

    目前,ECE R13-H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逐渐取代ECE R13成为国际上乘用车制动系统型式认证的主要依据。由于我国政府在2000年签署了《1998年协定书》,因此贯彻和实施全球性的汽车技术法规是我国汽车行业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乘用车制动系统标准,并使之与国际法规接轨,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过研究,决定将ECE R13-H修订转化为我国乘用车制动标准。

    2005年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海南汽车试验研究所、重庆汽车研究所、奇瑞汽车、华晨宝马、广州本田、戴克(中国)、大众(中国)、日产(中国)等15家单位组成了强大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先后进行了验证试验、讨论协调、统一条款、提出草案、征求意见等一系列工作。

    从《新标准》制定开始,主要的乘用车企业就参与到其中,积极讨论配合试验。合资企业的外方代表针对本国标准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为《新标准》作了有益的补充。由于这些企业第一时间把握了《新标准》制定的动向,很多企业已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今年新投产的许多车型已满足这《新标准》的相关要求,他们对《新标准》实施时间已不再敏感。

    《新标准》对乘用车制动系统的方方面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我国车辆的整体安全技术提升到国际先进水平。从另一角度看,我国制定行业标准的过程也逐渐与国际接轨,不再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唱独角戏,企业被动接受,而是企业与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共唱一台戏,这对其他行业也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转载请注明来源: 汽车制动网/chebrake.com 责任编辑: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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