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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施监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
作者: 杨丽娟 来源: 中国汽车报 日期: 2010年10月04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推出包括轿车上牌免检、严禁客车“点单式”生产、禁止重卡结构擅自改变等措施,加强对道路车辆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赵航认为,《通知》虽然免除对部分车型上牌时的安全技术检验,看似放松了管理,实际上对汽车生产企业的要求更严了。在市场上被抽查的产品,如果不符合检验要求,相关企业将受到重罚。

轿车上牌免检 方便消费者

《通知》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所有轿车以及经工信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乘用车、两轮摩托车等产品,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要求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赵航表示,轿车上牌前不再进行安全检测,能够减少消费者的负担,便于消费者快速完成汽车购买。“这是一项很好的便民措施。”他告诉记者。

江淮汽车乘用车营销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先华认为,轿车免检,会使汽车销售更加方便,减少了消费者购买环节的手续和费用。

取消这项检验,等于取消了一道对新车质量“把关”的环节,会不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赵航认为,相关部委之所以首先放开对轿车的安全检测,是因为我国轿车经过多年发展,技术水平较高,生产一致性能得到保证。此外,主管部门不是不管,是采取了一种后续监督管理的措施,实行抽检通报制度。

“从《通知》内容看,政府部门加强了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管理。违规通报制度要求厂家和经销商,必须按照公告产品的要求生产和销售。”张先华表示,对企业而言,要更下功夫规范生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汽车。

重卡严禁“变形” 增强一致性

《通知》针对重卡生产一致性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一,车辆设计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其中,载货汽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结构,整备质量与总质量的关系应真实合理。汽车、挂车以及组成的汽车外廓尺寸要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第二,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在《公告》批准的整车生产地,完成产品的完整制造过程。委托加工或采购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厢、各类罐体、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志、三角警告牌以及参展车辆等,必须在《公告》批准的产品生产地,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完成装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厂。

安徽华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总监夏宏告诉记者,以前,在重卡市场,各环节的市场不规范行为很多,最突出的表现是根据客户要求,随意改变车辆结构,达到增加载货量的目的,为车辆安全埋下隐患。“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因为车辆随意‘变形’引起的。不但影响车内乘员的安全,还影响到产品美誉度。”夏宏告诉记者。据了解,国家相关部门以往主要是通过源头控制——实行3C认证来限制重卡“变形”,现在的生产一致性管理,是一种监督式管理,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部门对汽车的管理方式。

客车杜绝“点单” 提高安全性

近年来,客车安全问题突出,恶性事故多发。《通知》针对客车安全性提出了两条具体要求,旨在提高客车安全性。

其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卧铺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缓速器、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所有车轮均为无内胎子午线轮胎,且前轮制动系统应装配盘式制动器,发动机后置的卧铺客车还应装配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新出厂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必须按规定装配汽车行驶记录仪。

其二,客车,特别是公交客车生产企业在更换或调整涉及安全、环保等性能的总成、部件时,要严格按照“同一型式判定”和“同一型号判定”的原则,开展产品设计、申报和生产,不得擅自更换总成、部件。杜绝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指定特定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的“点单”生产方式。

对客车行业流行的“潜规则”之一——“点单”生产,《通知》中严格杜绝。一位企业人士表示,“点单”生产,对企业品牌和产品都产生了较大危害,破坏车辆的技术标准。两部委的监督管理措施,相信能够起到遏制作用。

(转载请注明来源: 汽车制动网/chebrake.com 责任编辑: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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