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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商用车制动标准的对比分析
作者: 刘小利 武文亮 姚芒荣 来源: 汽车制造业 日期: 2012年第13期

制动性能主要指汽车按驾驶员的指令,减速以至停车的能力。汽车动力性能越好,对其制动性能要求也越高。资料统计表明,在重大交通事故中,因制动距离太长或紧急制动时侧滑时空引发事故的占40%~50%。只有良好的制动性才能保证在安全行车的条件下提高行车速度,获得较高的运输效率。为此,世界各发达国家都对汽车制动性能都做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建立了各自的法规。法规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欧洲法规(ECE和EEC)和美国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FMvSS)。我国于1999年发布了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并于2003年发布了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标准所规定的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与欧州的技术法规基本一致,所以已达到了与国际同类标准接轨。

标准比较

以下主要介绍ECER13 《关于M、N和O类车辆制动系统的认证的统一规定》与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之间的差异。

ECER13《关于M、N和O类车辆制动系统的认证的统一规定》是一部十分复杂的法规指令,其中不仅有型式试验还有装置检查;不仅有常规试验还有失效试验;仅车类的划分就有近十种,不同的车类试验方法、技术要求都有很大的区别。下表为从ECER13和国标中提取性能试验要求摘要表进行比对。

ECER13l3与GB/T13594ABS性能试验方法要求比对ECER13规定了M2、M3、N和O类车辆的试验方法及限值,GB/T13594规定了M、N和O类车辆的试验方法及限值,国标多了一个M1,其他在试验方法、限值上均与欧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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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多年来,汽车制动性能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规范实施,对促进我国汽车产品技术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突出作用,缩小了与发达国家在产品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差距,对促进改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转载请注明来源: 汽车制动网/chebrake.com 责任编辑: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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